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人气指数:488 页面更新时间:2016-07-18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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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目前国内规模、水平的多学科综合性大学之一,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学校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成立于1984年,是全国首批研究生院之一。从1961年开始招收研究生,现有在校全日制研究生17000余人。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是首批获准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专业,首批获准自主确定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分数线,是我国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造就高层次专门人才的研究生培养基地之一。现拥有国家重点学科15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4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159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234个,并有工程硕士、法律硕士、MBA(含EMBA)、MPA、临床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MPH)、风景园林硕士等专业学位授权。

研究生院始终将研究生培养质量放在工作的首位,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提高质量。实施与健全导师负责制,配备研究生政治辅导员,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设立研究生“三助”岗位,实行研究生中期考核,进行博士导师遴选和副导师预备队伍建设,资助和扶持导师编写、出版专著和研究生教学用书,推进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等,研究生教育质量得到了广泛肯定,在全国高校中具有重要影响力。致力于建设“招生—培养—就业”一条龙的服务体系,为研究生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附录: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促进在校研究生进行国际学术交流,让研究生更好地了解学科国际前沿动态,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设立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以下简称国际学术交流基金)。

第二条 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的资金来源是“211工程创新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项目”、“自主创新基金”及其它经费。

第二章 资助的对象、要求

第三条 国际学术交流基金资助对象是我校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重点是博士生。委培生、定向生不属资助范围。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研究生(申请人)作为作者、第二作者(作者为导师)或通讯作者提交的论文已被本学科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正式接收,并被邀请出席会议作学术交流。

第五条 申请人应具有较高外语水平,能够进行口头学术交流。

第六条 每名博士生在读期间,享受不超过2次国际交流基金的资助;每名硕士生在读期间,多只享受一次资助,且申请时本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学习阶段。

第七条 国际交流基金主要资助往返国际机票、会议注册费、住宿费、国外交通费、生活补贴、签证费等费用,实行限额资助并在定额范围内据实报销。赴亚洲开的会议资助金额应在12000元人民币以内,赴其他洲开的会议资助金额应在16000元人民币以内。

第八条 国际交流基金主要根据申请人拟参加国际会议的层次高低及申请人学术成果择优资助,且同一个会议、同一名导师的研究生多资助两名学生参会。

第九条 港、澳、台不属于资助范围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申请人须按以下程序申报:

1、在学校HUB系统中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申请表",同时附上会议邀请信及会议安排各一式两份,打印出来后交到研究生所属院(系、所),院(系、所)确定资助后在HUB系统中确认方可生效。

2、导师及院(系、所)负责人在上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一份给研究生报账时用,另一份院(系、所)留存。

第四章 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后续管理事宜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参加完国际会议回校后,需报送以下资料到各院(系、所)办理报账手续:

1、申请人在学校HUB系统中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总结表”;

2、护照首页、签证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

3、收入国际会议文集的论文封面、目录、论文全文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两份,一份院(系、所)留存,另一份由院(系、所)每年12月1日至15日交研究生院培养处。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将适时公布各院(系、所)受资助博士生的名单、会议总结等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校研〔20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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